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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刑事戰將」林明佐1500萬交保 強制處分峰迴路轉

發表日期:2025 / 06 / 11
涉貪「刑事戰將」林明佐1500萬交保 強制處分峰迴路轉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控在任職台中市刑大大隊長期間,與博弈集團交往密切的刑事局警政監林明佐,審理程序中的強制處分今(11)日「峰迴路轉」,台中地院合議庭本來裁定林有佐自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傍晚則更裁提出150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且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 8 月。可抗告。

台中地院裁定指出,林明佐的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雖仍存在,但是合議庭審酌被告因罹患惡性脊髓腫瘤等疾病,已接手術,陸續就醫診療後,醫師建議於放射治療後1至3週內進行「硼中子捕獲治療」(BNCT),且為控制腫瘤生長速度,避免導致不可逆之身體狀況惡化,上述BNCT治療有其必要急迫性等情,有卷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函文及法院公務電話紀錄等資料可佐。

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無法提供被告至醫療中心接受BNCT治療,而被告目前雙肢無力,無法獨力行走之情,亦據該看守所向法院敘明,堪認被告現因罹惡性脊髓腫瘤等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具有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3 款規定之情事。

同時,考量被告有需要就醫之情,及起訴書所載被告之犯罪情節、地位、職業、已遭扣押之現金、動產、訴訟進行之程度、身體狀況、資力、犯罪所得金額等情, 並斟酌停止羈押之保證金多寡,應著重足以發揮防止被告逃亡,以保全其到場,並避免阻礙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功能,非以罪名輕重、被告之經濟所得為單一裁量標準,更不得以犯罪所得之金額作為唯一判斷標準。

合議庭權衡擔保被告逃匿之可能性,暨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等落實國家刑罰權之公益後,認被告如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令被告心有所忌,並輔以科技設備監控措施、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至警局報到,及禁止其與同案被告、證人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禁止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等措施,對被告應有相當程度之心 理約束力,防免其在交保後潛逃出境或與勾串案情,致妨礙刑事司法權之行使,可確保本案之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

林明佐除了保證金外,合議庭也命其遵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應於每週一、三、六上午7時至12時之間至指定警局報到各1次。

應於每日上午7時至12時,在限制住居地址門牌號碼前,以命持用之科技監控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定期向法院報到8月。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本院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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