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陳以信因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曾在臉書透露潛艦將採用X型尾舵等機密訊息,主張要加入「大嘴巴條款」,更直指王定宇「大嘴巴」,遭王定宇提告民事損害賠償200萬元,台北地院認為陳以信的言論是善意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駁回王定宇的提告,王上訴二審;高院今(11)日駁回王的上訴。可上訴。
王定宇起訴主張,他與陳以信都是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委員,陳明知107年7月22日他在自己臉書發文「歐陸的天空、大地,國防機密考察抵達歐陸第一天…」及108年3月28日臉書發文「今天上午定宇主持「潛艦國造進度專案報告」,採取最高等級秘密會議進行…」並非國防機密,但陳未經查證,影射他洩漏國防機密,故意不法侵害他之名譽,致伊精神上受有痛苦等情,請求陳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00萬元本息。
陳以信則辯稱,王定宇發文的內容,均屬應保密之國防機密事項,所以他發表的言論與事實相符,且係就與國家利益高度相關之可受公評事項為評論,王定宇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王定宇之名譽權應予退讓,被告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北院審酌陳以信就指涉王定宇洩漏國外機密考察地點部分,及洩漏機密會議內容部分,均已盡客觀合理查證義務,並無不法性,指涉王定宇「大嘴巴」、「大嘴巴條款」部分,係善意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駁回王定宇之訴。
高院審理認為,王定宇於擔任國防委員會委員期間,基於其所參與國防委員會於107年7月23日至同年月31日之國外機密考察行程,及於108年3月28日召開之秘密會議等公務行程,於臉書公開發表貼文;則王定宇為國防委員會委員,基於其所參與之機密考察行程、秘密會議等公務行程,而對外公開發表貼文,自與公共利益有關,即屬可受公評之事。
細譯陳以信發表的言論,表王定宇身為國防委員會之委員,不該以貼文揭示因職務所知之國防機密考察地點、秘密會議內容,且其為該貼文似已違反秘密會議之相關規定,而不適任立法委員等語,核其內容乃係針對系爭貼文所為之評論,係為個人意見表達;且系爭貼文既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系爭言論即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而為評論及意見之表達。
況未見陳以信於系爭言論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縱使用「大嘴巴」等帶有負面評價之用詞,足令王定宇感到不悅,惟並未逾越合理評價之範圍,難認有何不法侵害王定宇名譽之故意可言。王定宇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陳以信賠償非財產損害 20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駁回王定宇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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