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網編輯方笙楠臺北報導】臺北市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副所長曾偉錠、警員劉育銨日前晚間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一名約50歲周姓男子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不穩、車身搖晃,遂上前攔查。周男身上散發濃厚酒味,警方告知酒後駕車及拒絕酒測之相關法令與權利,周男仍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員警遂當場製單舉發,並禁止其繼續駕駛。
據了解周男當晚飲用數罐啤酒後,貪圖方便認為路程不遠,遂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返家,途中遭警方攔查。
警方表示,電動輔助自行車屬以人力踩踏為主、電力輔助之慢車,雖最高時速限制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酒後騎乘仍可能危及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依法明令禁止。
文山第二分局呼籲,民眾飲酒後切勿駕車,應改搭大眾運輸工具或計程車返家,以確保安全;騎乘慢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酒駕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拒絕酒測則可處新臺幣4,8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
原始新聞來源 電輔車不是漏洞 酒駕拒測一樣開罰 臺灣郵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