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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服辜仲諒用手機報到 抗告遭駁回

發表日期:2025 / 06 / 12
檢察官不服辜仲諒用手機報到 抗告遭駁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辜仲諒及中信銀行財務管理處總處長張明田、財務長辦公室副總經理林祥曦,因澄清湖大樓購案等被台北地院判刑,並裁定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3人以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高院今(12)日駁回確定。

北院裁定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自今年 5月27日起至9月26日止,隨身攜帶個案手機,並自5月28日起於每日上午7 時至9時,辜仲諒為每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持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檢察官不服抗告。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依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2項、第1項後段之銀行負責人背信罪等罪,於5月13日分別判處被告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有期徒刑7年8月、8年、9年6月。北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3人之人身自由及遷徙自由等基本權利後,以被告3人雖有羈押原因,然無羈押必要。

同時,北院審酌被告3人歷次審理程序均有遵期到庭,辜仲諒於99至114年間先後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迭經准許,均有遵期返國,再考量本案目前審理進度及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與效果,而為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並不可採。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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