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藝人譚艾珍去年遭詐騙98萬元,警方逮到李姓車手後,譚也對李男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今判決結果出爐,刑事部分,台南地院依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年10個月;民事部分,法官裁定李男應賠償全額98萬元。
判決指出,李男是在去年8月31日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詐團成員先佯裝桃園戶政事務所人員致電給譚艾珍,聲稱有人利用她的資料辦理戶口遷移,譚艾珍聽到的第一反應就說「這是詐騙」,詐團隨即將電話轉接給自稱165反詐騙警官,該名假警官又以話術誆騙譚艾珍涉及詐欺洗錢、販毒等案件,可能面臨逮捕羈押。
緊接著,詐團又把電話轉給自稱是台北地檢署一名檢察官,然後誘騙譚艾珍分成2次交付200萬元款項,隨後指派李男第一次前往收款,並給予李男一張印有台中地院的「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書面所載金額為98萬元。
結果李男欲進行第二次收款時,因形跡可疑被警方盤查,當場露餡是車手身分,遭警方逮捕移送偵辦,譚艾珍也對李男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李男擔任詐團車手,還假冒公務員向受害者收取款項,雖然他已經坦承犯行,但至今未能與譚艾珍達和解或賠償損失,因此依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法官認為,李男與詐團成員的詐欺行為,與譚艾珍所受的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李男與詐團成員應共同負擔連帶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最終判他應賠償98萬元。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