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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罷免賴清德是在這邊嗎?」社維法移送 法官認未滋擾裁不罰

發表日期:2025 / 06 / 15
「我要罷免賴清德是在這邊嗎?」社維法移送 法官認未滋擾裁不罰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王姓男子經過新北市中和區罷免團體的連署據點,問了一句「我要罷免賴清德是在這邊嗎?」,竟被罷免團體覺得遭滋擾,遭新北市警中和分局依違反社維法移送新北地院裁罰,法官勘驗抖音影片,認定王某並未假借事端滋事擾亂,裁定不罰。可抗告。

王男是於5月4日下午1時11分行經中和區某「倫刪立舒罷免團體」的連署據點,向據點人員詢問「我要罷免賴清德是在這邊嗎?」,由於王男開著手機錄影,並上傳抖音平台,罷免團體認為王男是來「砸場」,遭到滋擾,於是報警處理,警方則將王某依違反社維法移送。

法官勘驗警方移送資料,確有抖音影片截圖畫面為證,不過,王男在警詢時辯稱「我以為是反罷免團體,我有受過罷免團體的委屈,所以我開了我的手機錄影,保護我自己,然後我就去問他們是不是反罷免團體,他們回答不是,我就說我要反罷免賴清德,然後他們就說他們是罷免團體,我搞不懂反罷免跟罷免的差別…」。

法官認為,社維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所謂藉端滋擾,是指行為人假藉顯在之事端,於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滋事擾亂,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且其言語或行動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該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勘驗王男的事證,雖有以手機錄影表示要反罷免賴清德之行為,但是未有何假借事端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之行為。此外,由警方移送卷內現存資料,無證據足資證明王男確係基於滋擾場所之本意,而以行動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法官因此認定王男不符所謂「藉端滋擾」之要件,裁定不罰。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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