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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徒逃死3-3】無期徒刑流於形式空洞化 立委籲參酌國際:終身不得假釋

發表日期:2025 / 06 / 16
【惡徒逃死3-3】無期徒刑流於形式空洞化 立委籲參酌國際:終身不得假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台北報導

惡徒林國政犯下多起性侵案,甚至在2011年性侵殺害國中女童葉小妹,三度皆判死刑,但最後卻在最高法院於2013年召開生死辯論庭後,做出首次逆轉的「自為判決」,改判無期徒刑。即便當時檢察總長黃世銘提起非常上訴仍遭駁回,林男目前仍在服刑,預計將在2038年前後,服刑滿25年,屆時不過也才60歲左右,這也意味他將可申請假釋,由於林國政過去出獄前經歷醫師、心理師等安全評估,都是有「高度再犯風險」,「無期徒刑」若流於形式,對於被害人而言,是否真的能彰顯正義?

國民黨立委許宇甄、吳宗憲等18人,為防《憲法》法庭判決造成實質廢死,而替代刑罰無期徒刑執行流於形式,今年5月提案修正《刑法》,增訂「宣告無期徒刑者,得宣告不得假釋,不受減刑、大赦影響」。

吳宗憲等人的提案修正《刑法》,目的在因應隨著憲判字第8號廣泛適用各級法院審理案件,實務上大幅限縮法院依法宣告死刑的可能,根據吳宗憲與許宇甄等委員的提案說明,在死刑適用日益嚴格的同時,作為死刑替代刑罰手段的「無期徒刑」於我國實務執行卻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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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指出,自2013年至2022年間,我國已經有657名無期徒刑受刑人獲准假釋,平均服刑期間僅17.9年,造成無期徒刑制度空洞化,難以回應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應該參酌國際「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作法,賦予法院在宣告無期徒刑時,得依個案情節,明確宣告不得假釋。

穩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包盛顥表示,有關受刑人假釋所應具備條件,根據《刑法》第77條,《監獄行刑法》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規定,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應提報假釋審查會決議,參酌受刑人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如受刑人有悛悔實據且合於法定假釋規定,則受刑人可以獲准提前出獄;另根據《刑法》第79條,無期徒刑假釋後20年,又或是有期徒刑剩下未執行的刑期內,刑期未被撤銷,則視為執行完畢。

包盛顥認為,自被害人的角度觀察,現行《刑法》第77條中,就假釋標準雖已訂有所謂「三振條款」,意即累犯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或執行完畢之後5年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罪名的受刑人不適用假釋規定。

而假釋受刑人回歸社會是否可能再犯罪,以及假釋受刑人對於犯罪被害人所造成的身心壓力及恐懼是否能夠解消,或許能透過立法方式加以防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受刑人假釋權益間之平衡,仍有待共識凝及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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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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