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宥婷 /南投報導】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持有之土地供停車場使用,並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縣府稅務局說,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交通主管機關核發停車場登記證,並「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按10‰(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如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者,則不適用特別稅率,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此外,私有土地原按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需重新申請換發新停車場登記證,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繼續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民眾若有任何地價稅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96969向該局或埔里、竹山分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