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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廣告雇主名義不實恐踩法網 北市勞動局:最高可重罰150萬元

發表日期:2026 / 05 / 26
徵才廣告應誠實揭露職務內容、薪資待遇與工作條件,避免以誇大不實或模糊資訊誤導求職者,保障勞工權益與就業安全。圖/unsplash
徵才廣告應誠實揭露職務內容、薪資待遇與工作條件,避免以誇大不實或模糊資訊誤導求職者,保障勞工權益與就業安全。圖/unsplash

現代求職市場高度仰賴人力銀行、社群平台與企業官網等線上徵才管道,求職者往往會依據企業品牌、薪資福利與職務內容作為是否投遞履歷的重要判斷依據。不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日提醒,若企業刊登徵才廣告時,以知名公司名義招募人才,實際錄取後卻由其他公司簽署勞動契約,恐已涉及「徵才廣告不實」,依法最高可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雇主切勿以身試法。

臺北市勞動局指出,日前接獲一名求職者小飛(化名)提出申訴。小飛表示,自己透過求職網站看到某國際知名外商公司的職缺後,認為該公司品牌與未來發展性俱佳,因此投入大量時間與心力準備履歷、自傳與面試資料,希望爭取進入該企業工作的機會。

在歷經面試流程並獲錄取通知後,小飛原本滿心期待正式加入夢想企業,未料實際報到當天,卻發現勞動契約上的甲方並非原本應徵的知名外商公司,而是一間從未聽過的小型企業。更令他錯愕的是,該小公司名稱並未出現在原徵才廣告內容中,也未事先說明實際聘僱單位並非原本應徵的公司。

小飛認為,自己之所以願意投入大量時間參與面試,正是因為看中該知名企業品牌與履歷價值,如今實際聘僱單位卻與原先認知不同,不僅影響工作經歷的價值,也讓人感到遭受誤導,因此決定向臺北市勞動局提出檢舉。

對此,臺北市勞動局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有不實之廣告或揭示。所謂「不實」,並不限於全部內容虛假,即便僅有部分資訊與客觀事實不符,也可能構成違法。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企業在刊登徵才廣告時,應以實際聘僱員工的公司名稱對外招募。即使企業主張是關係企業、人力委外、行政代招募,或是求職者事後已同意由其他公司聘僱,只要原徵才廣告所揭示的雇主名稱與最終聘僱單位不同,仍可能構成徵才廣告不實。

臺北市勞動局長王秋冬表示,近年企業招募方式愈來愈多元,除了傳統人力銀行外,也常透過Facebook、Instagram、LinkedIn、官方網站或各類社群平台刊登職缺訊息,但無論透過何種管道發布徵才內容,都必須確保資訊真實透明。

王秋冬指出,部分企業可能基於品牌考量,使用知名母公司或集團品牌對外招募,但實際聘僱卻由旗下子公司、合作公司或其他法人單位負責。這種做法容易讓求職者誤認實際雇主,影響其對工作條件、履歷價值及未來職涯規劃的判斷,因此依法仍可能遭認定違規。

勞動局強調,若經查證確認企業刊登或揭示不實徵才廣告,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能影響企業商譽與社會形象。

此外,勞動局也提醒求職民眾,在求職與錄取過程中,應特別注意聘僱公司名稱、薪資待遇、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與福利制度等資訊是否與原徵才廣告一致。若發現有明顯差異,務必提高警覺,不要急於簽署勞動契約。

勞動局建議,求職者可於面試階段主動詢問實際聘僱公司、勞保投保單位及薪資發放公司名稱,並保留徵才廣告截圖、面試通知信件、通訊對話紀錄等相關資料,以利日後發生爭議時作為佐證。

若民眾懷疑遭遇不實徵才廣告情形,可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提出檢舉,並提供相關事證,由勞動主管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以保障自身求職權益與勞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