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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修正陳亭妃提3條文皆通過 個資會承諾正面表列監管對象

發表日期:2025 / 06 / 16
個資法修正陳亭妃提3條文皆通過 個資會承諾正面表列監管對象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為因應立法院5月初審《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完竣,經濟委員會今(16)日續審《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員陳亭妃所提第12條、第27條(同行政院版本第21條之1)、第48條3案全數通過。陳亭妃呼籲,未來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正面表列非公務機關納管範圍,明確界定權責。

陳亭妃在本次提出的修法版本中,分別增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遇有個人資料洩漏相關事故的義務、授權政府針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訂定辦法,以及增訂非公務機關違反相關義務的罰則等條文。

其中,陳亭妃特別針對第51條之1新增條文內容,也就是未來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後6年內應公布不同非公務機關的管轄主管機關部分意見不一,因此該條文經長時間討論後,最終仍宣告保留待協商。

對此,陳亭妃認為該條文內容事關重大,呼籲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應清楚正面表列納管的非公務機關範圍,同時也質疑該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每2年調整一次非公務機關範圍,恐難以因應千面萬化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樣態。因此除了應明確公布2年的工作時程外,她也建議應該在2年調整期之後,應該要每年滾動檢討,才能應付詭譎多變的詐騙情事。

針對陳亭妃的建議,個資會籌備處主任李世德承諾,將會依據條文內容以法規命令方式報請行政院「正面表列」非公務機關範圍,同時也應她所要求,同意將會在相關子法更為明確訂定非公務機關監管相關配套措施。

照片來源:陳亭妃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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