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記載,阿茂與A女原為情侶關係,分手後阿茂心生懊悔,企圖挽回這段感情。在分手後的三個月期間內,阿茂對A女展開密集的騷擾行為,總共發送58封電子郵件給對方。
更令人意外的是,阿茂還利用銀行匯款的備註功能作為溝通管道,在三個月內匯款99次給A女,每次都在備註欄留下求復合訊息。這些留言內容包括「拜託妳理我」、「我提分手又復合,妳不好奇嗎」等懇求字句。
當電子郵件和匯款留言都無法達到目的後,阿茂的行為進一步升級,竟然直接前往A女住處附近進行蹲守。面對如此密集且持續的騷擾行為,A女感到極度困擾與恐懼,最終選擇向警方報案尋求協助。
檢方在接獲案件後,認定阿茂的行為已構成跟蹤騷擾罪。檢察官指出,阿茂對A女實施的跟蹤騷擾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確實觸犯法律規定,因此依法提起公訴。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表示,阿茂僅因個人情感因素無法放下對A女的感情,卻不知自我克制情緒及理性尊重他人意願,做出上述一連串騷擾行為,顯示其自我控制能力不佳,行為確實不當。
最終,法院依據跟蹤騷擾罪相關條文,判處阿茂拘役50日,並可選擇易科罰金5萬元。此案判決後仍可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