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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千坪國有地遭佔62年!違建寺廟敗訴須拆除賠償

發表日期:2026 / 06 / 08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日前勝訴一起土地返還官司,成功要求長期占用國有土地的違建寺廟拆除返還。

蔡姓男子被控在園區內以建物、棚架、水塔、金爐及柏油路等設施,占用面積達1109.95平方公尺的國有土地,建造名為「陽明禪寺」的宗教場所。

陽管處主張,涉案土地為國有財產,但遭蔡男無權占用長達數十年,因此依法要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同時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蔡男在法庭上提出多項抗辯,聲稱相關建物係其岳母早年向台灣鋁業公司購買,後由其受讓處分權,主張與國家間存在租賃關係。

他並表示多年來持續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應視為雙方已默示成立租賃或使用借貸契約。

更值得注意的是,蔡男以宗教自由為由抗辯,強調該寺廟已供信眾使用62年,強制拆除將侵害宗教自由權。

同時,他以自己與配偶年事已高、配偶行動不便為由,主張有居住及就醫需求,請求法院即使判決不利,也應給予3年以上履行期間。然而,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完全不採納蔡男抗辯。

法官指出,蔡男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岳母曾合法購買相關建物,也無法證明與國家間存在任何合法使用關係。

關於土地使用補償金部分,法院明確表示,陽管處係依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收取費用,這並不代表雙方成立租賃契約,更不能使非法占用合法化。

法官進一步認定,所有建物均屬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執照的違章建築,占用土地以起訴時公告現值計算,價值高達588萬餘元,已嚴重妨礙國有土地整體利用。

針對宗教自由爭議,法官強調,雖然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但宗教行為仍須受法律約束,不能僅因建物作為寺廟使用就排除法律適用。

至於居住權部分,法官查明蔡男名下另有多筆房地產,並非經濟弱勢或無處可居,因此駁回相關主張。

最終判決要求蔡男拆除所有地上建物、設施,刨除柏油路面,返還占用土地予陽管處,並須給付9萬4726元不當得利,另自今年3月22日起至土地返還日止,每日給付213元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