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為了落實兒少權益保障並填補法律正義的漏洞,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一)日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新法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未來將一律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避免加害者因時效屆滿而逃過法律制裁,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分別所提之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等共三十七案。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法務部次長黃謀信等人均列席說明。
行政院與司法院的修法版本指出,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高度隱密性。兒少被害人在案發時若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往往因心理創傷、無法充分理解法律權利,或受限於與加害者之間的權力不對等,導致未能及時尋求救助。若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將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審查委員會討論時,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表示,建議採行「二十歲」的版本,不僅簡明易懂,也有相關立法例支持。雖然朝野立委各自提出的版本有「成年前」或「成年之日起算」等不同文字,但因保護受害者權益的核心精神一致,最終同意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初審通過,攜手為兒少織起更安全的司法保護網。
原始新聞來源 立院初審刑法修法 兒少性侵案二十歲前不計追訴期 臺灣郵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