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為強化防制毒品與毒駕,行政院會(十一)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修正草案,全面提高毒駕相關刑責,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未來毒駕刑期將提升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死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更針對累犯加重處罰, 10 年內再犯毒駕致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若 10 年內再犯毒駕致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400 萬元以下罰金。此外,無論酒駕或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都將「沒收車輛」,就算不能沒收也會追徵其價額。
依據現行法規,酒駕與毒駕者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現役軍人罰金上限 40 萬元);致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展現政府遏止毒駕肇事、守護用路人安全的決心。
原始新聞來源 政院提修法加重毒駕罰則 再犯致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沒收車輛 臺灣郵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