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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宮廟丟434包免專用袋垃圾 新北市清潔隊員二審減判6月

發表日期:2026 / 06 / 12
助宮廟丟434包免專用袋垃圾 新北市清潔隊員二審減判6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環保局永和區清潔隊的陳姓隊員,駕駛垃圾車,前往永和安樂路一處非定點收運處所,容許宮廟人員將未使用專用垃圾袋包紮之一般廢棄物直接投入垃圾車內,累計共達434包,使宮廟因此獲利3906元,新北地院依圖利罪判刑1年4月,高院今(11)日以原審不法利益計算錯誤,及並未實際獲得不法利益,改判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並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員自104年起擔任永和區清潔隊正式隊員,明知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2項之授權訂定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按垃圾量計算徵收者,以專用垃圾袋計量隨袋徵收,家戶以外之非事業交付機關清除處理者,也準用這項規定,且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

陳員竟與永和區安樂路「湄聖宮」內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聯絡,自110年1月 1日起至111年4月12日止,駕駛垃圾車前往非定點收運處所之新北市永和區安樂路455巷口停放,並容許該宮廟人員將未使用專用垃圾袋包紮之一般廢棄物直接投入垃圾車內,累計共達434包,致該宮廟免予支付垃圾袋隨袋徵收清理費,總計使他人獲取共4356元之不法利益。

新北地院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陳員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並沒收犯罪所得4356元。陳員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陳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但是於偵查中自白,且無獲取犯罪所得,符合同條例減刑規定,又情節輕微,圖他人之不法利益在5萬元以下,亦符合同條例減刑規定;再考量被告所為圖利他人獲得不法利益僅3906元,且無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並已全部繳交第三人之不法利益,對於社會秩序之影響及破壞並非重大,其惡性尚屬有限,情節輕微,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合議庭認為,原判決就被告圖利他人之不法利益數額計算有誤,應由二審撤銷改判;且審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依照檢察官認定之不法利益繳交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可。

並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因宮廟接近市場出口常有民眾丟擲垃圾造成清潔問題、犯罪手段、本案犯罪期間、所圖他人不法利益金額尚屬輕微、被告並未實際獲得不法利益等,犯罪情節並非重大,且被告無刑事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改判判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並宣告緩刑2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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