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二)日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排除「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另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四月二十三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立法院長韓國瑜昨日召集朝野協商,民眾黨團提出修正動議,改為「但宣告緩刑或得直接、間接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受此限」。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六個月。民進黨團書記長範雲在協商時指出,因為高虹安可能易服社會勞動,政治上會認爲這是為高虹安量身打造的個案修法,無法接受,最後黨團協商無共識。
立法院會今日上午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刪去直接、間接等文字,改為「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
在廣泛討論時,民進黨立委李柏毅播放一段影片,指出草案在內政委員會初審時,民眾黨立委許忠信在會中接到某「市長」的電話。李柏毅批,市長打電話到委員會要求修法,是極其粗暴的「因人設事」,質疑國民黨委員是否能接受,並主張若要修法應明定九月四日後或明年一月一日後再生效。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表示,修法邏輯非常清楚,就是寬嚴並濟、維護政治廉潔,同時兼顧參政權的比例原則。雖然將重大詐欺犯罪列入不得參選範圍,但針對極其輕微犯罪、過失犯,若被法院宣告緩刑卻被剝奪參政權,顯然已違反比例原則,強調修法絕對不是放水,更不是因人設事。
許忠信表示,憲法保障公民選舉權,但現行選罷法卻用行政罰限制人民參選權,根本是違憲的法律,本就需要大修。他反駁媒體扭曲他接到市長電話的傳言,並質疑「是哪一個市長的電話、台灣有多少市長?」他強調,維護易服社會勞動者的參選權,是回復所有犯輕罪者的選舉權,天經地義。
經全案表決,最終以五十七票贊成、四十八票反對,通過藍白共提的再修正動議。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國安法、組織犯罪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此外,條文中也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原始新聞來源 立院三讀修正選罷法 受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可參選 臺灣郵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