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日前接獲民眾通報,指稱有放生團體借用中和區某寺廟舉辦宗教放生活動。動保處獲報後立即派員前往現場稽查,並留下王姓活動負責人相關資料進行調查。
根據現場照片及調查資料顯示,該場放生功德會活動中放生的鳥類總數近2千隻,包含黑領椋鳥、白尾八哥等外來種,以及珠頸斑鳩、白頭翁等原生種鳥類。王姓負責人向動保處表示,舉辦放生活動是為了展現慈悲心,累積善業、消災解厄,活動所使用的鳥類多數購自鳥店。
然而動保處調查發現,現場珠頸斑鳩、白頭翁等原生種野鳥,其來源多涉及非法捕捉,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動保處強調,購買野鳥進行放生,不僅無法真正幫助動物,反而可能使這些鳥因缺乏野外生存能力而死亡。此外,放生黑領椋鳥、白尾八哥等外來種鳥類,亦可能與本土原生鳥類競爭棲地及食物資源,進一步壓縮原生種生存空間,對生態環境造成衝擊。
動保處進一步指出,放生動物於運輸及集體籠養過程中,常因高密度擁擠、緊迫及不當照護,導致動物虛弱、受傷甚至死亡,與「護生」本意背道而馳。民眾對於放生行為常缺乏物種辨識及生態保育觀念,任意放生不僅無法累積福德,反而造業障,更可能涉及違法棄養及破壞生態環境。
經查證後,動保處認定王姓負責人在放生前對該批鳥類具有事實上管領力,放生後即任其離去而不再提供飼養、照護、收容或合法處置,亦非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場所,已屬《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所稱棄養行為。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動保處對王姓負責人裁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並要求當事人接受動物保護講習課程,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動保處表示,將持續向宗教團體宣導「放生非護生」的概念,並建議民眾若希望行善積德,可將原本購買放生動物的費用,轉而支持野生動物救援、醫療及保育相關團體,以實際行動守護生命與自然環境,才是真正落實慈悲護生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