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

超時加班過勞死 貨車司機家屬求償通運公司二審逆轉判賠

發表日期:2025 / 06 / 17
超時加班過勞死 貨車司機家屬求償通運公司二審逆轉判賠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山隆通運公司的呂姓貨車司機106年3月間駕駛貨車送貨,卻突然身體左半邊麻痺、手腳無力及視線模糊昏迷,經送醫急救仍因出血性腦幹中風引發之急性心肺衰竭過世,家屬向通運公司求償,新北地院判決敗訴,家屬上訴二審;高院將呂姓司機的班表送台大醫院鑑定,呂的工作符合「不規律的工作」,今(17)逆轉改判通運公司總共賠償家屬486萬餘元。可上訴。

家屬提告主張,呂男在山隆通運公司擔任司機,除了駕駛貨車載送貨物運送至被告指定之客戶地點以外,尚須於早上第1 趟次出車前、最末趟次回來後進行理貨、疊貨作業,假日也經常必須加班進行理貨、疊貨,導致超時加班的情形頻繁。

呂男於106年3月31日中午12時許駕車送貨,突然對鄭姓司機助手表示身體左半邊麻痺、手腳無力及視線模糊,不久即昏迷,經送醫診斷為「腦幹自發性出血」,最後因出血性腦幹中風引發之急性心肺衰竭過世。

家屬主張,呂男生前並無腦血管或心臟疾病之病史,顯係因任職於被告公司期間經常超時加班,導致出血性腦幹中風過世,並已符合勞動部所發布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所定義「長期工作過重」情形,被告山隆通運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共求償964萬餘元。

新北地院審認,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呂男死亡乃因合於勞動部指引之「長期工作過重」所致之情形,尚難依系爭指引遽認呂男之死亡結果乃是因工時或工作負荷之因素所造成。

且未能舉證證明雇主有何違反保護勞工身體健康之附隨義務,況原告並未能舉證說明呂男之死亡結果係因職業災害或職業病所致,自難認定縱使被告確有違反延長工時規定,與呂男的死亡結果有何相當因果關係,自難認有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之適用。判家屬敗訴。

高院合議庭將職安署就呂男所作成疑似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案件調查表送台大醫院鑑定,鑑定結果認定:呂男從事之工作符合「不規律的工作」。其工作亦符合「需在一定的期間内(如交期等)完成的困難工作」、接近發病時期伴隨「工作異動之工作相關事件,因而符合「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

在呂男發病前之前1到6個月有部分區間之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的前提下,視呂男情況 考量其上述工作型態之性質,評估呂男於106年3月31日病發可視為係因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等語。故可認呂男於106年5月25日死亡屬職業災害。

合議庭認為,呂男家屬請求山隆通運公司應賠償家屬4人慰撫金100萬元本息、呂男女兒包括慰撫金及扶養費160萬2424元本息、呂男之子179萬6195元本息及鄭姓配偶46萬7749元本息,即屬正當。原審為家屬全部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廢棄改判山隆通運公司共賠償家屬486萬6368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虐死7貓棄屍 小黃運匠判刑3年6月

轉租964蝦皮帳號供大陸電商跨境套利 中檢起訴12人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