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員警日前執行例行巡邏勤務時,在博愛一路與龍德路口發現一名騎乘機車的邵姓男子行車異常。
員警觀察邵男騎車過程中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且車身沿途搖晃不穩,研判有異狀,隨即上前實施交通稽查。
警方攔檢盤查過程中,在邵男身上查獲安非他命毒品,並立即對其實施唾液毒品快篩檢測,結果呈現陽性反應。
面對警方執法,邵男自知難逃法網,當場顯露極度懊悔之情,頻頻向警方致歉,並表示不該抱持僥倖心態。警方當場將邵男逮捕,完成警詢程序後依法移送偵辦。經警方進一步查證,這已是邵男第三度因毒駕遭到查獲。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邵男屢次觸法,裁定予以羈押。此外,邵男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以及在十年內再次毒駕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警方依法製單舉發,最高可處新臺幣18萬3600元罰鍰。
根據現行法規,十年內再次毒駕者將面臨嚴厲處罰,除刑事責任外,行政罰鍰金額也相當可觀。本案邵男三度觸法,不僅遭到羈押,還須面對高額罰款,可謂付出慘痛代價。警方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遠離毒品才能確保自身與他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