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家工業電機製造公司張姓女會計,自2019年至2024年間擔任公司會計人員。據檢警調查,張女入職僅約一年便開始策劃犯案,私自偽刻該公司及負責人的大小章印章,隨後展開長達數年的盜領行為。
張女分別在43次前往合作金庫銀行提領現金,犯案手法呈現明顯變化。初期多為每次提領10萬元,後期逐漸大膽,開始每次提領49萬元,累計盜領金額高達1211萬元。案件東窗事發後,張女遭到移送法辦。
刑事審理階段,法院考量張女盜領金額巨大,雖扣除已賠償給公司的140萬元,仍有1071萬元未償還。法院依43個偽造文書罪,分別判處3個月或4個月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
民事訴訟方面,合作金庫銀行向張女求償1071萬元。張女在庭上提出抗辯,主張銀行已經與公司達成800萬元的約定和解,因此自己僅應賠償800萬元。張女更進一步辯稱,銀行行員未善盡核對責任,偽造的印章文字字型明顯較粗,且有斷裂跡象,肉眼即可辨識差異,應就行員過失酌減賠償金額。
然而民事庭駁回張女的主張。法院指出,合作金庫銀行與該公司的和解,僅是雙方就消費寄託關係所為的給付約定,與張女盜領行為造成的損害屬於兩件不同的法律關係。法院進一步說明,公司將款項存入銀行後,金錢所有權即歸屬於金融機構,若發生盜領情事,即屬侵害金融機構的所有權。最終法院判決張女應賠償銀行107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