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進黨台中市議員謝志忠指控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辦餐會賄選,江啟臣當選連任後,謝志忠向江啟臣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台中地院將謝志忠之訴駁回,謝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18)日駁回謝的上訴,全案定讞。
謝志忠提告主張,李姓、蘇姓、柯姓的江啟臣競選團隊成員,為求江啟臣能順利當選,於112年11月7日舉辦餐會,以每人餐費約新台幣577元之不正利益,無償宴請該選區內有投票權之不知情環保志工26人,並由江啟臣於該餐會逐桌向環保志工致意,請求支持其競選而行求有投票權人為一定行使之賄選行為。
李某等3人所為賄選行為,業經台中地方法院以其3人共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不正利益罪,判處罪刑確定。江啟臣就李某等3人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或知情而放任或知情而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因此依選罷法規定,請求判決江啟臣當選無效。
台中地院一審認定,江啟臣停留35分鐘,現場也無旗幟、文宣造勢,難認定有江授意情況;雖然助選人賄選成立,但謝志忠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江對賄選餐會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或知情而放任」等行為。LINE通訊紀錄與相關證人證詞也未足以證明江知情或默許,因此不符合選罷法中「當選無效」的法律要件,駁回謝之訴。謝志忠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定,李某等3人雖因違反選罷法之行求不正利益罪,經台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但是,依李某等3人及吳姓證人於刑事案件之供述或證述,及相關LINE通聯紀錄,僅足認定李某等3人舉辦該餐會,尚無法證明江啟臣知悉李某等3人之賄選行為,而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或知情而放任或知情而不違背其本意等行為。
同時,合議庭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江啟臣對李某等3人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或知情而放任或知情而不違背其本意等行為。則謝志忠主張江啟臣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江啟臣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是謝志忠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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