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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指揮中心預防接種應變措施 醫療機構可不配合 好心肝逃罰確定

發表日期:2025 / 06 / 19
中央指揮中心預防接種應變措施 醫療機構可不配合 好心肝逃罰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冠疫情在110年5月失控爆發,全台疫苗嚴重短缺,卻傳出位於台北市公園路的好心肝診所有「特權疫苗」,經台北市衛生局查出確實違規替700多名非第一至三類人員施打疫苗,裁罰200萬元罰鍰,好心肝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好心肝敗訴;最高行政法院今(19)日以中央指揮中心自行對外發布的預防接種應變措施,醫療機構不配合也不能裁罰,廢棄原裁罰確定。

105年新冠疫情肆虐期間,民眾搶打疫苗,衛福部疾管署在3月就公布了「臺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接種計畫」,疫苗接種的優先順序共有10個排序,卻傳出包括藝人侯昌明、曾雅蘭、郭子乾、PChome董事長詹宏志等人到好心肝診所插隊偷打,外界痛批「特權疫苗」。

台北市衛生局調查後認為,前年6月4日好心肝已替醫事人員、員工等接種疫苗;同年月7至8日向北市衛生局領取新冠公費疫苗,卻未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幫醫事人員、防疫人員、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等接種,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決定開罰200萬元。

好心肝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200萬元裁罰,北高行審理後判決好心肝敗訴,好心肝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合議庭審理認為,中央指揮中心是傳防法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福部,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報請行政院同意所成立,具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公私機關、團體執行防疫工作的權限,並得對外以自己名義行文之任務編組型態的行政機關。

在中央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傳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仍為衛福部,傳防法第29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僅以衛福部訂定發布者為限,中央指揮中心以其名義自行對外發布的預防接種應變措施,醫療機構縱然未予配合,仍不得逕依同法第65條第3款規定予以裁罰。

而行政機關對不確定多數事件所為通案、反覆性的規範,其拘束對象於規範事件反覆發生時,仍有增、減的可能,難以個別化確定其範圍者,即為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的法規命令,須依同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始生效力,不得因其使用一般性特徵描述規範對象,即認屬對人之一般處分,而規避踐行上述法規命令生效要件。

傳防法主管機關或中央指揮中心依法律授權發布之預防接種政策或相關必要應變措施,若屬法規命令的性質,也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始生其規範效力。

合議庭認為,行政機關對不確定多數事件所為通案、反覆性的規範,其拘束對象於規範事件反覆發生時,仍有增、減的可能,難以個別化確定其範圍者,為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的法規命令,須依法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始生效力,不得因其使用一般性特徵描述規範對象,即認屬對人之一般處分,而規避踐行上述法規命令生效要件。

傳防法主管機關或中央指揮中心依法律授權發布的預防接種政策或相關必要應變措施,若屬法規命令,也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始生其規範效力。

好心肝所為的系爭接種行為即使有未配合辦理的情形,也不構成違反傳防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的情事,不得依同法第65條第3款規定裁罰,原處分於法有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所誤。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核有違誤,爰將原判決廢棄,由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撤銷。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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