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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前副理洩密中共 智財法院裁定羈押禁見3月

發表日期:2026 / 07 / 23
台積電前副理洩密中共 智財法院裁定羈押禁見3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檢署智財分署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處查獲台積電前副理陳志堅受中共情工人員吸收,擬具中國製造半導體基地「藍海計畫」,並伺機竊取台積電高階奈米晶片相關製程、流程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起訴陳志堅,今(22)日移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後,裁定陳志堅自7月22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 通信。

合議庭指出,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依卷內各該證人之證述內容、電子郵件寄送資料、被告任職期間訓練紀錄、扣案筆電檔案之鑑識報告、被告與已故共犯丁小琥、黃繼志之對話紀錄、扣案文件、經濟部關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函覆資料等現有相關事證觀之,足認被告涉犯營業秘密法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未經授權擅自重製而取得營業秘密罪、國家安全法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未經授權擅自重製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嫌,且其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所涉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之罪,乃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7年,又被告前多次入境中國大陸,亦有入出境資料可佐,被告復自承曾規劃於115年6月間攜配偶至中國大陸地區工作及居住,自有在海外營生及支應長期生活之管道,已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其次,被告自承共犯黃繼志有參與成立CSMAC公司事務之接洽或聯繫等情,而被告雖於偵查中具結作證,然共犯黃繼志並未到案,且經檢察官追緝偵辦中,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綜上,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的羈押原因。

合議庭認為,被告所為除損害告訴人公司之利益外,尚可能危害台灣在國際立足之技術領先地位,而危及整體國家安全、產業競爭秩序,參酌本案甫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尚待釐清本案共犯參與情節及證據調查等事項,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於現階段若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 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行使,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禁止接見、通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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