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簡女為湖南籍人士,原在廣東經營自創護膚品牌。2014年與任職台商工廠的台籍白姓丈夫結婚,婚後育有2名女兒。2022年間,簡女因投資糾紛遭合夥人持高腳杯砸傷,導致左眼失明,失去經濟來源。簡女只能攜帶2名幼女隨丈夫返台定居,與公婆同住於新北市中和區公寓。
返台後簡女不適應台灣生活,經常與公婆發生衝突。簡女在法庭上情緒崩潰泣訴,公婆對生活細節要求苛刻,限制她炒菜做飯的方式、水果需用特定的水清洗、洗衣服不可開空調、小孩寫作業不能開燈和風扇、洗手肥皂不可弄濕、廁所墊子不能移走等。簡女曾向丈夫提議搬出去住,但丈夫不願意搬家。
2024年7月2日上午10時許,簡女與丈夫及公婆再度發生激烈爭吵。她一氣之下從中和住處帶著2名女兒前往新店碧潭風景區,3人從岸邊走下水,簡女以拍照為由牽著女兒下水後將手放開,2名女兒遭水流沖走。簡女自行游回岸邊,警消尋獲姊妹時已無生命跡象。案發後約30小時,簡女才向警方自首。
一審國民法官法庭認定簡女確實有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之犯行,係出於報復心態,利用子女對母親的信任,使2個女兒因不諳水性及身高不足而溺斃,造成家庭破裂,惡性重大。考量簡女犯後自首,且左眼失明、患有身心疾病、具有勞動能力及意願、社會復歸性高等情,依法判處16年6月有期徒刑。
檢察官認為簡女在案發後30小時才自首,第一時間堅持是別人的錯,還要求公婆跪著向她道歉,根本沒有真心悔悟。檢方認為簡女是因為沒錢買機票回中國,被情勢所逼才會自首,請求法官判處無期徒刑,因此提起上訴。
簡女的丈夫則表示,妻子非常努力融入台灣家庭,對孩子的照顧無微不至,但自己父母無法溝通,認為自己也是加害人。高等法院二審23日宣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16年6月刑期,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