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徐煜勝/台北報導】近年毒駕案件層出不窮,造成多起重大交通事故,不僅導致民眾死傷,更有員警因執勤遭毒駕撞擊而殉職。警政署因此將查緝毒駕列為重點工作,要求全國警察機關強力執法,展現打擊毒駕決心。然而,南港分局日前才因分局長洪漢周苛政猛於虎遭媒體炎上,今基層又傳出為追求績效而衍生執法爭議,引發外界對程序正義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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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警局南港分局近期即遭民眾投訴,指控警方於查緝毒駕過程中,疑似為追求績效而罔顧法定程序,不僅攔查理由不足,更在民眾願意配合檢測後仍拒絕施測,最終開立拒測罰單並扣押車輛,引發爭議。

投訴人奚姓男子表示,7月22日晚間10時許,他駕駛白色自小客車行經南港區向陽路與南港路二段路口,停等紅燈時突遭南港分局員警攔查。警方當場要求接受毒品唾液快篩,但奚男認為自己既未違規,也未吸食毒品,不理解警方攔查依據,因此拒絕快篩,同時主動表示願意配合警方搜車,以證明自身清白。

奚男指出,警方搜索車輛後,並未查獲任何毒品、吸食器或其他違禁物品,但員警仍堅持依拒絕檢測開立罰單,並將其車輛依法扣車,等待拖吊。
更令奚男無法接受的是,在等待拖吊車長達兩個多小時期間,他主動改口表示願意立即接受毒品唾液快篩,希望證明自己未涉毒駕,但員警卻以「拒測罰單已開立」為由拒絕施測。

隔日下午,奚男自行前往民間醫事檢驗機構,自費接受毒物檢驗,結果顯示包括安非他命、愷他命、嗎啡、大麻等8項毒品均呈陰性反應,證明其體內並無毒品反應,也讓他更加質疑警方當時執法的正當性。

一名不具名的台北市派出所所長指出,警政署日前已明確公布毒駕攔查標準,員警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情形之一,始得要求駕駛接受毒品檢測:
一、駕駛行為異常,例如蛇行、車身搖擺、無故急加速、急煞或對交通號誌反應異常。
二、生理徵候異常,包括意識模糊、語無倫次、注意力無法集中、肌肉顫抖、精神呆滯、出現幻覺或情緒失控等。
三、車內查獲疑似毒品或吸食器等相關跡證。
四、涉及交通事故,且有毒駕嫌疑。
該名所長強調,警政署曾特別要求第一線員警,不得以「無差別攔查」方式要求民眾接受毒品檢測,必須具備客觀事實及合理懷疑。
奚男表示,自己當時僅停等紅燈,並無任何違規、蛇行或危險駕駛情形,也未發生交通事故;與警方對話過程中思緒清楚、言語正常,沒有任何吸毒後常見徵象;警方搜車後亦未查獲任何毒品或吸食器,認為警方要求快篩缺乏客觀依據,因此拒絕在罰單上簽名。
奚男並指出,當時甚至主動表示願意配合警方返回分局接受尿液檢驗,以進一步證明清白,卻遭員警以「程序不符」為由拒絕。
一名資深刑警則表示,若民眾於拒測開單後即表示願意接受唾液快篩,實務上警方仍應完成檢測程序;此外,員警依法開立拒測罰單後,應依法帶返警察機關進一步進行尿液檢驗,以釐清事實。若警方逕以程序理由拒絕檢測,同時也未進一步採集尿液送驗,確實令人質疑是否符合執法目的與程序完整性。
另有知情人士透露,南港分局長洪漢周事後對外表示,當時員警是透過車窗觀察,認為奚男有「意識模糊」情形,因此要求接受毒品快篩。
不過,此一說法遭人質疑。該知情人士啼笑皆非指出,奚男其車輛前擋風玻璃及駕駛座車窗均貼有隔熱紙,從車外根本難以清楚辨識車內駕駛神情,外界更質疑警方究竟是依據何種客觀事證判斷其「意識模糊」,難不成南港分局同仁在洪分局長強烈要求績效的情況下,解鎖了透視眼功能?!能透過隔熱玻璃將車內情形掃描得一覽無遺?!。

毒駕危害公共安全,警方強力查緝本屬必要,也獲多數民眾支持。然而,依法行政與程序正義同樣是執法不可逾越的底線。若員警在缺乏客觀事證下即要求民眾接受檢測,甚至在民眾事後願意配合時仍拒絕施測,恐將使打擊毒駕的正當性蒙上陰影,也可能傷害社會對警察依法執法的信賴。
南港分局對此表示,奚男於拒測舉發完成,藉故拖延時間,且於時隔逾115分鐘(22時45分表示「拒測」至00時40分當事人要求驗尿)後,始向警方表明同意採尿,惟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應於現場〝即時〞配合辦理,如依託咪酯類毒品由於代謝速度極快,若吸食後拖延時間才接受採檢,尿液濃度可能因人體代謝迅速跌破法定閾值,事後採尿檢測結果容有疑義,故未同意違規人採尿檢測。 另違規人於拒絕檢測程序完成並經依法舉發後,始改口表示願意接受檢測,該表示並不影響原已成立之拒測違規事實,不影響原拒測之法律效果。本案交通違規行政處分已完成舉發,且已扣留違規人駕駛車輛並禁止其繼續駕駛,已達成防止施用毒品後駕車造成公共危險之執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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