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經轟動一時的基隆男子陳青旭積欠1萬8000元交通違規罰單,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查封拍賣3層樓祖厝,之後陳青旭繳交罰鍰並向宜蘭分署聲明異議,宜蘭分署於是處分撤銷拍賣,以135萬餘元拍得房子的林姓民眾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處分違法,宜蘭分署還須給付林之後賣房損失的74萬餘元,宜蘭分署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20)日宣判,仍認原撤拍處分違法,但是宜蘭分署賠償部分因事證尚有未明,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發交地方行政訴訟庭另為適法之裁判。
陳青旭多次欠繳未納相關稅、費、罰鍰,經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拍賣房屋追繳,房屋於109年1月6日由林姓民眾以135萬5400元得標買受,並繳清價金後,宜蘭分署舫109年1月13日以函件通知基隆市地政事務所塗銷該不動產之查封登記,林姓民眾人則於同年2月3日領得宜蘭分署所發給之該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拍賣程序終結,並於同年3月26日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
陳青旭卻於109年4月14日以未宜蘭分署將該不動產公告為不點交、超額查封拍賣、有違公平合理原則為由,向宜蘭分署聲明異議;宜蘭分署則於109年5月15日撤銷該不動產之拍定,並撤銷塗銷查封登記函、命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撤銷林姓民眾已辦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及回復該不動產之查封登記。
林姓民眾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確認撤拍處分違法,宜蘭分署應給付其將房屋賣出的損失74萬4600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姓民眾全部勝訴。
宜蘭分署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理後,對宜蘭分署撤拍的原處分仍認定違法,但是,給付賣房損失款的部分則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
最高行合議庭審理認為,依宜蘭分署於109年4月29日訪談紀錄,林姓民眾之子稱買下不動產的目的是為自住,在場的林姓民眾及簡姓證人都未提及109年3月30日與林姓民眾的張姓小姑簽訂買賣契約,反於事後求償時始提出109年3月30日買賣契約書,似與常情不符,是上訴人質疑該買賣契約書的真實性,尚非無據。
同時,林姓民眾與張姓小姑簽訂買賣契約,受委託的簡姓證人與張女,跟林姓民眾關係密切,利害一致,原審僅以其2人所證內容相符,可與買賣契約書之記載相互印證,逕認林姓民眾客觀上確已有具體以210萬元出售之計畫,且於雙方履約後被上訴人可確定獲得價差74萬4600元之預期利益,容屬速斷。
此外,宜蘭分署執行該不動產拍賣程序,曾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勘估其時價總額為187萬9000元,該估價報告書係不動產估價師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所完成,具專業性,原判決未審酌該估價報告書之內容,逕以林姓民眾提出之買賣合約書所約定買賣總價款210萬元,作為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亦有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及理由不備之違法。因此這個部分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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