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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輪船票定型化契約上路 航程延誤可按日求償

發表日期:2026 / 07 / 27

【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針對郵輪消費爭議屢見不鮮,交通部(二十七)日正式公告「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業者須完整揭露審閱期、航程內容與費用等重要資訊,並明訂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導致之航程延誤、任意變更或服務未達標等情況,消費者得按日請求賠償或請求差額倍數之賠償金額。

定型化契約規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郵輪公司不得任意變更航程。若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導致航程延誤或未依約進行,旅客得就浪費時間按日請求賠償,每日金額以總費用除以航程天數計算,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以一日計;若未達成約定服務項目,業者應退還差額,旅客並得請求二倍賠償,若屬故意或重大過失,最高可請求二至五倍賠償。

在解約退費機制方面,若旅客於航程前任意解約,依通知時間收取一成至十成不等的退票費用(如九十日前收取百分之十,十五日以內則收取百分之百);若因業者事由致取消航程,業者亦須按同等比例賠償旅客。

此外,契約嚴禁業者記載服務內容「僅供參考」、排除廣告效力、變相加收費用或減免法定義務等不利旅客條款。交通部航港局表示,後續將會同觀光署、食藥署及疾管署等單位展開聯合訪查,嚴格把關船舶安全、食安衛生及消保措施。

 

原始新聞來源 郵輪船票定型化契約上路 航程延誤可按日求償 臺灣郵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