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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癌毒油案 中聯油脂廠長陳明榮更裁羈押禁見

發表日期:2026 / 08 / 02
致癌毒油案 中聯油脂廠長陳明榮更裁羈押禁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中聯油脂提供國內三大食用油品牌「泰山」、「福壽」及「福懋」的大豆沙拉油原料,檢出致癌物「苯駢芘」超標並流入市面,台中地檢署第二波搜索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中聯油脂廠長陳明榮,被台北地院裁定加保1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提起抗告,經台中高分院7月31日裁定發回;台中地院今(1)日開庭後,裁定羈押禁見。

中院裁定指出,被告在中聯公司擔任煉油廠廠長,負責提油課、精油課、倉儲課、生技課、廠務課、公用課等6個課,直屬總經理管轄,亦為中聯公司管理代表、食品安全小組的負責人,負責食品安全相關問題。

本案至遲於115年5月間台糖公司告知苯駢芘檢驗超標之後,被告即知悉此情,及對產品後續可能影響,之後陸續經下屬主管告知指明事件的嚴重性;又南僑公司隨後也檢驗發現成品油苯駢芘超標情事,並透過福壽公司輾轉傳達至中聯公司。

被告於同年6月間獲悉、確知食安危害性擴大,但經參與中聯與本案相關公司開會研議後,仍未採取通報措施,待消息走漏,吹哨者已採取行動,始不得不通報主管機關,足見被告在此前是採取消極、不予通報、停工之態度,以被告於中聯公司負責之事務層級,雖非唯一決策者,但對於決策形成應具有相當影響力,足認被告涉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違反食品業者 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情節重大,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罪,犯罪嫌疑重大。

法院審酌被告答辯態度,隨著事證蒐集、事實逐漸呈現的過程而調整因應,就中聯公司內部人員發出的警訊及建言,被告辯解有推諉之情。鑒於本案仍在檢察官積極偵辦中,相關證人、證據有待釐清,而被告之辯解,與現有證據難認全然相符,足認有勾串證人、滅證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

再斟酌被告所涉犯行,對於公眾食品安全之影響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以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尚難以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羈押之執行,堪認被告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故依法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收物件。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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