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日前揭露,台糖今年5月即發現代工廠中聯油脂生產的粗油苯駢芘超標達7倍,但僅拒收原料,未通報主管機關;經濟部日前回應稱「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對此表示不贊同,質疑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制,並引「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指出,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食品有危害之虞,應於48小時內主動通報衛生局。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今日表示,肯定陳宏達不畏當局發出專業法律見解。她指出,依食安法規定,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售、回收及通報等措施,通報並非行政機關恩惠,而是法定義務;法律要件是「有危害之虞」而非「危害已證實」,業者不能自行決定是否通報。她並提及南僑同樣因原料油異常未通報遭裁罰300萬元,質疑台糖同一情形卻獲中央認定不用通報,形同雙重標準,批評民進黨政府官官相護、曲解法令護短,將持續追究台糖與民進黨政府責任。
對此,台糖強調自身非食安法「通報義務人」,該說法獲衛福部附和;經濟部則稱台糖僅為買家,非食品查驗主管機關,查驗責任在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