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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除濕機突自燃燒毀民宅!東元喊:10年就該換!法官打臉了

發表日期:2026 / 08 / 10

北部萬姓女子於2012年至2013年間購入東元型號MD-1214B除濕機,放置於住處房間使用。2024年11月2日上午,她外出到公司開會時,除濕機仍持續運轉。直到傍晚返家,才發現屋內曾發生火災,當時火勢已自行熄滅,現場以除濕機燒毀情形最為嚴重。

火災造成家具、寢具、衣物、化妝品、飾品及生活用品等財物受損,萬女房屋修復期間必須搬往其他地方居住。東元事後委託保險公證人進行理算,損失金額約79萬8866元。萬女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請求一倍懲罰性賠償,合計向東元求償159萬7732元。

東元電機否認火災一定由除濕機造成,主張消防調查記載起火原因為「電氣因素」,並非「電器因素」,不排除其他電源線破損短路起火。東元並指出,MD-1214B除濕機約在2005年至2006年間製造,除濕機使用3年以上應送廠清洗保養並定期維護,使用10年以上更應更換新機。東元認為,若長期不使用或外出,應將插頭拔掉,萬女沒有依照相關方式保養使用,本身也有過失。

法官調查發現,火災發生後,東元集團所屬的安欣科技服務公司曾受東元委託到場將燒毀的除濕機帶回,服務單上明確記載機種「MD-1214B」,歷史紀錄欄也手寫「已確認底盤符合原設計」,因此認定起火的除濕機確實為東元製造。

新北市消防局調查資料顯示,起火空間位於臥室,起火原因為電氣因素。萬女表示,當時房間周遭僅有除濕機這項電器用品,且除濕機燒毀最為嚴重。房東投保住宅火災保險後,保險公司委託公證所製作的報告,同樣認定起火原因為除濕機自燃。

法官認定,除濕機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本就應具備不會自行燃燒的基本安全性。東元沒有提出證據證明這台除濕機符合當時科技及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因此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規定負賠償責任。

針對東元主張萬女「外出還開著除濕機」有過失,法院明確指出,除濕機設計上本來就具有自動運作功能,不能因消費者外出、家中無人時仍讓除濕機持續運轉,就認定是不正常使用。

關於東元所稱除濕機使用10年以上就應更換,法官認為東元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該款除濕機只有10年使用期限。即使萬女沒有定期送廠保養,目前也無法證明未保養就是這次自燃的原因,因此不認定萬女對火災發生有過失。

士林地方法院最終判決東元應賠償萬女68萬7313元,並自202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