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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包被偷吃超不爽!租客一刀刺死房東 高院維持15年重刑

發表日期:2026 / 08 / 18

根據判決內容,蔡一銘與陳男原為前同事關係,自民國113年7月中旬起,以每月2000元租金向陳男承租位於桃園市楊梅區住處的客廳床鋪。去年4月9日晚間,蔡男發現自己購買的麵包不翼而飛,開始懷疑陳男未經同意食用,多次質問未果後心生怨懟。

案發當晚深夜11點多,蔡一銘再度持長達19.5公分的水果刀質問陳男是否偷吃麵包。陳男否認後,蔡男情緒失控,持刀從背後朝陳男左後背刺入。刀鋒刺穿左肩胛骨,穿入左側胸腔,傷及左上肺葉,導致陳男大量出血。陳男經緊急送醫後仍宣告不治死亡。

蔡一銘到案後坦承犯行。辯護律師在審理過程中主張,蔡男有酒精成癮問題及反社會人格,案發前曾飲用多瓶啤酒及2小瓶保力達,請求依刑法第19條減刑。然而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庭送請專業鑑定後發現,蔡男雖有酒精成癮狀況,但案發時並未因酒精或性格影響而喪失行為辨識能力,不符合減刑要件。

一審法院審酌,蔡男的犯行使被害人在有意識且痛苦的狀態下死亡,造成被害人家屬頓失至親,天人永隔,產生永難彌平的傷痛。雖然蔡男犯後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蔡一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主張自己動刀並非直接致陳男於死地,頂多只有間接故意。但台灣高等法院指出,蔡男使用的水果刀材質為金屬且相當鋒利,從背後刺擊極可能傷及重要臟器並造成死亡結果。蔡男在警詢時也曾坦承知道水果刀的危險性。高院認定原審已詳述判決理由,充分說明認定其為直接故意殺人的依據,因此今日駁回上訴,維持15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