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日前行經台中市西屯區中工三路與福安六街口時,被民眾檢舉未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警方查證後認定違規屬實,依法開出6千元罰單,並要求劉男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劉男不服此處分,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當時發現行人穿越道上有人時,已來不及煞車停讓。
法官在庭上勘驗了檢舉人車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案發當時,中工三路路邊停放多輛車輛,一名行人站在道路邊緣的小客車前方。
根據影像顯示,劉男駕車沿中工三路往東北方向前進,通過路口時並未減速或停讓行人。
然而,法官認為,雖然車輛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但此交通義務的遵守仍須以駕駛人能預見或有可能預見行人穿越道路為前提。
在本案中,行人雖然站在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上,但其位置被違規停放在道路邊緣的車輛擋住。
這導致駕駛的視線受到阻擋,直到行駛到緊鄰行人穿越道時才能發現行人。
法官認為,即使車速不快,也難以期待駕駛能在瞬間發現行人並立即煞停。
基於這些考量,法官判定難以認定劉男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因此撤銷了原先的罰單。這個判決可以上訴。此案例引發了對於道路設計和駕駛責任的討論。
一方面,違規停車可能會阻擋駕駛的視線,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另一方面,駕駛在接近行人穿越道時是否應該更加謹慎,減速慢行,也成為了爭議點。
專家指出,為了提高行人安全,相關單位應加強取締違規停車,並考慮在行人穿越道附近設置更明顯的警示標誌。
同時,駕駛人也應提高警覺,特別是在接近行人穿越道等人車交會處時,主動減速並注意周遭狀況。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可能會對類似情況下的交通執法產生影響。
它提醒了執法單位在開立罰單時,需要更全面地考慮現場情況,包括道路設計、停車狀況等因素。同時,也凸顯了提高道路安全不僅需要嚴格執法,更需要合理的道路規劃和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