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44歲黃姓男子在2020年7月購入一輛自小客車,並於2022年3月將車輛典當給彰化花壇一間當鋪。然而,典當後他仍陸續收到該車的交通違規罰單。為了擺脫這些罰單,黃男於2023年10月前往花壇分駐所,向警方謊稱車輛早在2022年3月就已失竊,並持報案證明到監理站辦理失竊註銷。
這一謊言導致公務員將不實內容登載在公文書上。然而,事情在2024年8月出現轉機。當時,一名林姓女子駕駛該車時被警方攔查。經追查發現,該車實際上從未被竊,而是由林女的丈夫合法購入。
事件曝光後,案件經由金門縣警察局移送給金門地檢,再由福建金門高分檢轉報給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檢察總長隨後指示將全案轉交給彰化地檢署偵辦。
黃男到案後坦承犯行。法官審理後認定他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並緩刑2年。
這起案件凸顯了誠實申報的重要性。謊報失竊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可能導致更嚴重的法律後果。民眾應當遵守交通規則,並在面對違規罰單時採取合法且負責任的方式處理,而不是試圖通過欺騙來逃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