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長期家暴妻子,又在妻子聲請保護令獲准後,當街持刀將妻子與小姨子砍死的謝姓男子,經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判決謝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謝男為被害人張女的配偶,曾一起住在新北市土城區某址。被告於114年5月17日23時10分,在住處前徒手朝被害人頭部等處攻擊,造成被害人受有左眼角擦傷瘀青、左耳周瘀青、左外耳道擦傷之傷害。
新北院於114年6月25日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被告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被害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被告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後,仍於114年7月6日13時43分,在住處前砸毀大型陶瓷存錢筒,對被害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被告於114年7月7日11時34分,在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2段106號前,先追撞機車使被害人張女及期胞妹倒地,隨即手持廚刀1把及鋁棒1支下車,並持廚刀刺張女胞妹頸部及右上臂至少3刀,另持廚刀刺被害人張女之頸部、左上肢及左胸至少7刀,且持鋁棒毆擊被害人張女頭部至少3下,造成被害人張女、張女胞妹均因大量出血而死亡,同時違反本案保護令。
國民法官審認,謝男114年5月17日所為,犯刑法傷害罪。7月6日所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違反保護令罪。7月7日殺害張女胞妹所為,犯刑法之殺人罪。殺害張女犯刑法殺人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違反保護令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殺人罪。
檢察官就殺人罪部分請求判處被告死刑,但國民法官依照司法院憲法法庭憲判8號判決要求之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方式進行評議(即職業法官一致決且加計國民法官後達3分之2以上同意之門檻),審查本案是否符合憲判8所稱「直接故意殺人罪中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
判決指出,結論為,依照檢察官所舉事證,尚無法證明被告在預謀階段即有連續殺人之計畫,綜合判斷之下,尚不符合憲判8要求之「犯罪情節最嚴重」之要件。此外,檢察官亦未證明被告有再犯殺人罪之高度危險,也沒有證明被告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因此,依憲判8判決意旨,本案即無從判處被告死刑。
國民法官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被告與被害人張氏姊妹之關係,本案犯罪所生之損害,暨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並考量被告之社會復歸可能性、被告與被害人張女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一切情狀,就傷害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月,就違反保護令罪部分量處拘役59日,就2個殺人罪部分均量處被告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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