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轟動一時的新竹市立棒球場統包工程弊案,經新竹地檢署數年偵查,今(28)日偵查終結,全案僅巨佳營造的蕭姓、朱姓員工及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李姓、帥姓員工依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被控貪污的新竹市前市長林志堅則被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
檢方對於林志堅不起訴處分的理由表示,林志堅被告發涉嫌為圖利巨佳公司及艾奕康公司,不當追加工程及專管預算,使統包工程預算增至11億5476萬餘元、專管案預算增至2951萬元,使二公司獲取不法利益,因認林志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
不過,告發意旨係以本案統包工程經多次追加後,總工程費增至11億5476餘元,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費增至2951萬餘元為據。惟本案原規劃經費為3億5300萬元,之後因增列地下停車場、民富立體停車場整修及隔音、遮陽、景觀等工程,納入前瞻計畫後,統包工程預算增至8億2541萬餘元,經8次招標後始由巨佳公司得標。
其後因新增外野結構補強等11項工項及外野立面整修,分別增加3億954萬餘元及1980萬餘元,總額增至11億5476萬餘元;專管案服務費亦隨工程經費調整為2951萬餘元。各次契約變更金額均未逾原契約金額50%,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竹檢表示,另經通訊監察、金流比對、搜索及帳務分析,均未發現林志堅或其他市府人員與巨佳、艾奕康公司間有不法金流、收賄或圖利事證。審計及市府調查雖認有專案管理與監造角色混淆、採購程序及督導不周、未妥適驗收即開放使用等行政疏失,並已進行行政究責及移送監察院審查,惟尚無積極證據證明林志堅 或其他公務員涉犯圖利或違反政府採購法罪責。
監察院也就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於7月17日提出糾正案,指稱新竹市政府辦理市立棒球場統包工程未驗收即先使用;統包商負責設計與施工成果未能達到契約規定之效能標準,有安全疑慮;市府及教育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督導過程之查核意見,竟錯誤指示成球員兼裁判;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資格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增購原招標減項內容,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情事,均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通過糾正新竹市政府、運動部。
照片來源:新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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