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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鄰居養驢太吵 男子大吼大叫法官認在家呼叫裁不罰

發表日期:2026 / 08 / 30
不滿鄰居養驢太吵 男子大吼大叫法官認在家呼叫裁不罰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雄市一位蘇姓男子因周姓鄰居養了一隻驢子,因驢子鳴叫影響其生活,蘇男抓狂,在自家門前吼叫周姓鄰居姓名、地址及飼養驢子,周某也不爽報警,高雄市警前鎮分局認蘇男行為違反社維法之藉端滋擾住戶規定移送高雄地院裁罰,法官審理後,認蘇男在自家吼叫,屬意見表達與情緒抒發裁定不罰。可抗告。

警方移送意旨指出,蘇男因周姓鄰居飼養驢子製造噪音影響其生活,於今年5月起陸續於自家門前吼叫周某姓名、地址及飼養驢子等言語,滋擾之居住安寧秩序,而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規定,移送裁罰。

法官審理時勘驗周某提供的其住家大門監視器影像,發現多數影像蘇男並無步出戶外,僅有其中2則影像可以看到蘇男其自家門外呼叫周某之姓名及「驢子」、「歡迎檢舉」等語,但是現場並無任何人員,僅偶有汽、機車快速通過,且周某亦並未在現場。

住在附近的鄰居也向警方證稱,曾經有聽到吼叫情事,但不記得時間,也不清楚為何人所為,通常在早上。也不覺得難以忍受。不影響其生活,覺得還好。法官認為,蘇男行為已對周某造成干擾令其感到不快,但是受滋擾者僅為周某個人,依蘇男的行為及方式,尚難認有對社區之安寧秩序造成影響。

法官審認,蘇男言語造成周某之壓力,但僅是蘇男意見表達與情緒抒發,尚難認定蘇男的行為已擴大事端到危害公共秩序,與假藉事端以遂其妨害安寧之目的,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難以回復之行為顯然有別,移送機關也沒有提出其他證據供法院調查,自難逕認蘇男有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指之違序行為,裁定不罰。

照片來源: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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