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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裝單身外遇幼兒園家長!還說妻同意「外遇嫖妓都可」得賠30萬

發表日期:2026 / 09 / 14

根據判決內容,該名女子與丈夫於2017年10月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丈夫與另一名女子因孩子就讀同一所幼兒園而結識,兩人於2023年底發生一次性行為。妻子發現後認為受有精神痛苦,向兩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連帶賠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

對於妻子的指控,丈夫提出多項抗辯。他主張妻子早在2024年1月便已知悉此事,曾將性行為影片拿給公公觀看,且於同年2月因婚外情與他爭吵後選擇原諒,至2026年才提告已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丈夫更辯稱妻子曾同意他向外發展,外遇與嫖妓皆可,並質疑性行為影片為違法取得而無證據能力。

女方則表示,兩人是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發生性行為前並不知道彼此是同一所幼兒園的家長。她曾向男方口頭確認婚姻狀況,男方回答已離婚或單身,並傳送配偶欄為空白的身分證圖片及離婚協議書圖片。女方強調自己也是離婚單親,在詢問過男方婚姻狀態後才與對方交往,得知受騙後立即傳訊息給男方表示「請你好好地跟你老婆在一起,不要再騷擾我」,雙方已交惡。

妻子主張兩人同為幼兒園家長,工作與住處均無交集,唯一交集就是幼兒園,透過接送孩子及家長活動應能輕易知道彼此婚姻狀況。然而女方回應,孩子平時由母親接送,她未曾見過妻子,與男方確實是在交友軟體認識。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妻子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女方曾接送孩子或參加家長活動,不能僅憑兩人孩子就讀同一所幼兒園,就推論女方知道男方已婚。法院指出,女方雖知道男方有孩子,但現今離婚、單親情形並不少見,不能因育有子女就推定婚姻關係仍存在。在男方刻意隱瞞婚姻狀況、偽造單身證明的情況下,難以認定女方明知或可得而知男方為有配偶之人,因此女方行為不成立侵權行為,駁回妻子對女方的求償。

至於丈夫部分,法院認定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其互動方式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態樣,侵害配偶間親密、信任與排他關係,損害配偶間相互扶持並圓滿生活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法院審酌妻子因此受有精神痛苦,並罹患睡眠障礙合併焦慮,考量雙方工作收入、教育程度、家庭狀況、侵害程度及事後態度等因素,判決丈夫應賠償妻子30萬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