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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廠商執刀 台中榮總2名醫3廠商違反醫師法均緩刑

發表日期:2026 / 09 / 15
找廠商執刀 台中榮總2名醫3廠商違反醫師法均緩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榮總爆發無照廠商進入手術室執刀案,經台中地檢署依涉嫌違反醫師法起訴醫師楊孟寅、鄭文郁及陳姓、2名林姓醫療器材廠商人員,並健請法院對2名醫師從重量刑,台中地院審理後今(15)日宣判,楊孟寅判刑1年4月;鄭文郁1年2月,2人均緩刑4年;3名廠商則分別判處8月到1年不等徒刑,均緩刑3年,且支付公庫10到20萬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楊孟寅、鄭文郁分別為台中榮民總醫院神經醫學中心腦腫瘤神經外科主任、微創性神經外科主任。陳姓廠商人員等3人均係從事脊椎內視鏡手術相關醫材販售業務之人員,均不具合格醫師資格,依法不得執行任何醫療業務。

楊孟寅、鄭文郁及陳某等共5人均明知手術屬醫療業務之核心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於112年3月23日起至114年10月13日止期間,先由楊孟寅或鄭文郁在手術同意書上「手術負責醫生」一欄簽名,向本案13名病患表示手術是由楊孟寅或鄭文郁執刀,未將執行手術行為之人包含陳某等人的事實告知各該病患,致各該病患陷於錯誤而同意與楊孟寅或鄭文郁締結醫療契約。

實際上,楊孟寅、鄭文郁係指示不具醫師資格之陳某等人,在手術室內操作相關醫材器械,代為執行部分手術之醫療行為。

楊孟寅、鄭文郁同時並利用不知情之台中榮民總醫院健保費用申報承辦人員,以網路申報方式,將不實之「診察費點數」「手術費點數」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申報請領健保醫療點數費用,致健保署陷於錯誤,給付醫療點數費用合計15萬2731點,經點值換算為新台幣15萬2731元,本案13名病患亦因此遭詐騙支付自費額合計187萬1362元。

5名被告在法院準備程序中就起訴犯罪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承審合議庭依法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受命法官審理後,認事證明確,被告5人犯行均可以認定。

法官審認,被告楊孟寅、鄭文郁均具有合格醫師資格,分別與不具醫師資格之被告陳某等共同為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楊孟寅、鄭文郁利用不知情之台中榮民總醫院健保費用申報承辦人員向健保署申報健保醫療點數費用,為間接正犯。

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其立法本旨包含反覆、延續實施同種類醫療行為。故被告楊孟寅、鄭文郁、陳某多次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行為,均評價為集合犯。被告5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以醫師法第28條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法官審酌被告5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本案尚無證據證明因此有導致各該病患身體健康上之實際傷害,危害幸未擴大。被告5人已分別與本案全部病患或家屬成立調解、和解,應給付賠償部分均已履行完畢,被告楊孟寅、鄭文郁亦遵從健保署之緩刑條件要求,各捐款100萬元至健保愛心專戶,犯罪所生所害已有減輕,再綜合考量被告5人本案參與情節、前科素行、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被害人等對量刑之意見,被告5人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楊孟寅1年4月;鄭文郁1年2月;陳某等人分別判刑8月到1年。

法官考量被告5人犯後所表現悔改認錯之態度,已與全部病患或家屬成立調解、和解,應給付賠償部分均已給付完畢,被告楊孟寅、鄭文郁亦已遵從健保署之要求捐款完畢,認為被告5人已認知自身行為不當,並具有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害之誠意。另參酌本案多數病患及家屬,於調解、和解中均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意見,因而認對被告5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為宣告緩刑,並命被告陳某等3名醫療器材廠商人員分別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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