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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議員助理費案件接連引發關注,從人頭助理、低薪高報,到薪資回流服務處,各案情形不盡相同。長期協助各級民意代表、政治人物處理法律案件的簡榮宗律師指出,不實申報是否成立犯罪,與是否構成貪污,仍須分別判斷。實務已有議員被起訴後,法院認定貪污罪不成立,僅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也有因助理確實有工作、檢方證據不足,而獲判無罪的案例。
簡榮宗表示,雖然地方議員公費助理補助是為支應助理工作而設,並非議員可以任意領取的個人薪資。不過,刑事責任仍須依據實際聘僱、薪資約定、申報內容與款項流向認定,不能僅因助理另有正職、與議員有親屬關係,或曾將款項交給議員,就直接推論貪污。
以苗栗縣議員禹耀東案為例,一審法院認定,其子雖另有正職,仍利用夜間、週末提供助理勞務,與原有工作時間並不衝突;檢方也未能證明薪資供議員私用,因此就貪污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兩罪均判無罪。簡榮宗指出,地方助理常需處理陳情、會勘及活動,工作形式具有彈性,不能以一般辦公室坐班的標準,逕自否定真實聘用。
另一項關鍵,是不實申報是否伴隨詐取財物的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新北市議員黃永昌案,一審法院認定有以人頭或高報方式不實申報,但款項多用於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的事項,未認定貪污。簡榮宗說,這類案件顯示,文書申報內容或有不實,並不必然等同貪污成立。
至於外界常稱的「大水庫理論」,簡榮宗提醒,不能理解成只要服務處支出大於領取金額,就能一律免責。真正需要釐清的是,款項是否確實支付其他實際工作的助理、支出與系爭款項有何關聯,以及當時的安排能否支持欠缺貪污犯意的主張。
另外,證人陳述的可信度,同樣不能忽略。涉案的助理可能因自身行為面臨刑責,偵查後獲緩起訴,但緩起訴本身不會自動證明議員就是犯罪。法院仍應檢查陳述是否一致、訊問是否受到不當引導,並與工作紀錄、薪資約定及客觀金流核對。在嘉義市議員戴寧案的一審中,法院就曾對部分不利指述,因欠缺適當補強證據而未採納。
簡榮宗認為,各級民意代表都很辛苦、婚喪喜慶、地方活動、爭取建設與監督施政都是日常工作。所以助理費制度或許也應配合地方服務型態檢討,明確區分助理人事費與辦公業務經費,建立可操作的聘用、工作及核銷紀錄,兼顧助理勞動權益與公款監督。
「申報不實應負什麼責任,必須依法判斷;是否構成貪污,更要有足夠證據。而助理若確實有執行職務,上班地點就不是重點。」簡榮宗律師強調,司法應完整調查有利與不利事證,讓犯罪認定建立在具體事實之上,也讓真正有新投入公共事務的人,有清楚可遵循的制度。
警語:本文為法律議題解析,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各案事實、證據及適用法規不同,應以法院裁判及案件最新進度為準;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公費助理費應依規定申報及使用,不得將個別判決解讀為不實申報或挪用公款的免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