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否認婚生子女案件,判決結果引發關注。據判決書指出,男子與前妻於民國104年11月結婚,婚姻關係維持近9年,於113年7月正式離婚。孩子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出生,依照民法規定,原本應推定為男子的婚生子女。
然而離婚後,男子陸續聽到親戚朋友提及孩子與他長相不相似的言論,開始對親子關係產生懷疑。為求真相,男子決定進行DNA親子鑑定。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出具的親子鑑定報告顯示,經過D16S539、D8S1179、TH01、SE33、D1S1656、D12S391、DYS391等七個遺傳標記分析後,結果呈現「七重排除」,明確排除男子為孩子生物學上親生父親的可能性。
面對鑑定結果,男子依據民法規定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訴訟過程中,前妻與孩子對此並未提出爭執,前妻更坦承孩子確實不是男子親生。法院在審理時,詳細檢視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並參酌醫院提供的親子鑑定報告。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依照民法規定,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所生的子女,原則上推定為婚生子女。但若夫妻一方或子女能證明並非婚生子女,即可依法提起否認之訴。現代生物科技及醫學技術已相當進步,DNA檢驗鑑定子女血統來源的精確度已達99.8%以上,本案鑑定結果的可信度極高。
法院認定,雖然孩子受胎期間處於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法原應推定為男子的婚生子女,但DNA鑑定已證實雙方並無血緣關係。此外,男子提起訴訟並未超過民法規定的兩年除斥期間,因此認定其訴請有理由。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孩子並非前妻自男子受胎所生的婚生子女,訴訟費用由前妻及孩子負擔,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