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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2度申訴、網站依舊「看不見」 衛福部系統卡住 台灣公益聯盟聯盟提具體改善

發表日期:2026 / 10 / 02

圖:台灣公益聯盟創辦人鄭龍水表示「我們要的是一個視障者真正打得開的網站。」(圖/社團法人台灣公益聯盟提供)

(記者張耀元報導)

負責推動身心障礙權益的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自己管理的「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竟讓視障心理師無法獨立操作。視障心理師楊聖弘3年來2度向數位發展部「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申訴,2度收到「已去函要求改善」的回覆,但直到今年9月20日再次登入,當初反映的障礙仍原封不動。台灣公益聯盟9/29 日呼籲,這不是單一網站「不好用」,而是政府數位系統長期漠視視障者,已直接危及視障公務人員與專業人員的工作權。

六年換照大限 查積分的網站卻用不了

依規定,醫事人員必須在每6年的執業執照效期內修滿繼續教育積分,才能申請換照;積分管理系統就是確認自己能否繼續執業的關鍵入口。楊聖弘指出,他在民國112年上網查詢積分時就遇到障礙重重、無法操作的問題,同年4月15日向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申訴,回函表示已轉請數位發展部數位政府司去文要求改善。

3年後,為了確保換照資格,他再次登入,發現網站障礙「絲毫未獲改善」,於今年2月23日第二度申訴,3月9日再度收到數位發展部已去函要求改善的回覆。然而到了9月20日,他第三次上網確認,障礙依舊。換句話說,從第一次申訴至今已近3年半,公文往返兩輪,視障使用者面對的仍是同一道打不開的門。

「我不是不會用電腦,是網站沒有讓看不見的人也能用。」楊聖弘說,心理師的專業能力與視力無關,但當換照必經的政府系統無法操作,他只能選擇請別人代勞,或冒著資格受影響的風險,「這對任何一位專業人員都不公平。」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同法第52條之2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建置的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的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圖:衛福部醫事人員積分系統首頁,其圖形驗證碼使視障者面臨數位障礙。(圖/社團法人台灣公益聯盟提供)

鄭龍水指出,身權法第16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在應考、進用、就業等權益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我國自2014年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CRPD已具國內法效力將近12年。公約第5條及聯合國CRPD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明確指出,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就構成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第9條要求資訊與通訊服務必須無障礙;第27條則保障身心障礙者在開放、融合、無障礙的勞動市場中工作,包括續留職務、職涯發展與進修。

不只一個網站 社工、公文、差勤系統都卡關

聯盟表示,楊聖弘的遭遇只是冰山一角。聯盟訪談多位在公部門擔任社工、行政、話務等職務的視障工作者,以及需要定期進修換照的專業人員,發現社工相關系統、公文系統、差勤系統、公務人員線上學習系統與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系統,普遍存在類似問題:圖形驗證碼沒有語音或其他非視覺替代方式、無法全程以鍵盤操作、按鈕與圖片缺乏替代文字,以及表單流程無法被螢幕報讀軟體正確辨識。

這些障礙造成的後果相當具體。有視障工作者只能請同事或家人代為登入、送件,被迫把公務資料、個案資料甚至自己的帳號密碼交給第三人,隱私與專業獨立同時受損;更有人因為系統無法操作,工作內容被一再限縮,從原本能勝任的專業職務,被調往簡單、重複的低技能工作。鄭龍水說:「這不是個人能力退化,而是環境把人障礙化。請同事代操作不是合理調整,而是把隱私、尊嚴和專業責任,全部轉嫁給障礙者自己承擔。」

聯盟提出六項具體訴求

台灣公益聯盟要求政府正視公部門數位無障礙問題,並提出以下訴求:

第一,衛生福利部應立即修復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的無障礙問題,並公開說明兩度接獲數位發展部去函後,為何至今仍未改善。

第二,行政院應要求各部會與地方政府,於3個月內完成與工作、訓練、執照、差勤、公文及社福服務相關系統的無障礙盤點,並於6個月內優先修復涉及工作權與執業資格維持的系統。

第三,所有圖形驗證碼都應提供安全且可及的非視覺替代驗證方式。

第四,將無障礙列為政府資訊系統採購與驗收的必要條件,驗收須納入視障使用者實際操作測試,維護契約應明定障礙回報後的修復期限,未達標準者不得驗收。

第五,建立視障者可直接使用的單一回報窗口,定期公開被回報系統、權責機關、改善期限與實測結果,不能只停留在「已去函要求改善」。

第六,在系統修復前,主管機關應提供不損及當事人權益、不要求揭露隱私的替代流程,換照、進修等期限性事項不得因系統不可及而對當事人不利;政策研議與驗收過程,也應納入視障工作者與身心障礙者團體參與。

台灣公益聯盟創辦人鄭龍水最後表示:「看不見不是不能工作。政府資訊系統不能只為看得見的人設計,更不能讓申訴變成一來一往的公文遊戲。我們要的不是再一次『已去函』,而是一個視障者真正打得開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