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控涉嫌詐領助理費的高雄市議員黃紹庭,經高雄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起訴黃紹庭及妻子李淑慧、12名助理共14人;高雄地院今(30)日宣判,黃紹庭依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緩刑5年。黃妻李淑慧及12名助理則分別判處1年2月到3年不等徒刑。可上訴。
雄院判決指出,黃紹庭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高雄市議會第2、3、4屆議員期間,透過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之方式,向高雄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考量黃紹庭身為議員為增加服務處辦公室可運用之零用金,竟利用議員身分長期指示同案被告以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等手法詐領助理補助費,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等各項量刑因素後,依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成立3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緩刑5年,且應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向公庫支付150萬元。
其他參與詐領助理補助費犯行且有實際擔任議員助理之被告李淑慧、蔡美秀、林姵伶、李珍燕、周佳錚、蔡嘉玲等人,則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處1年4月至2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且均諭知3至5年不等之緩刑期間及提供義務勞務、向公庫支付款項、接受法治教育等緩刑條件。
擔任服務處執行長之被告林再福,以及擔任人頭助理之被告黃秀滿、李宗霖、黃德山、劉松茂、李百文、葉明富等人,則依非公務員幫助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處1年2月至3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除葉明富外,其餘均諭知3年之緩刑期間及提供義務勞務、向公庫支付款項、接受法治教育等緩刑條件。並宣告沒收黃紹庭、李淑慧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1455萬695元。
檢方起訴指出,自103年12月25日起迄今,歷任高雄市議會第二、三、四屆議員,以6名公費助理及6名人頭,向高雄市議會申報助理費,黃紹庭與李淑慧明知經手申報或提領薪資的公費助理實際薪資低於申報薪資。
黃紹庭的助理實領2萬至2萬6千萬元,但申報薪資3萬到4萬元,由服務處一貫作業,任職助理交出名下薪資帳戶給服務處管領,再由李淑慧等人填載不實高報薪資以製作相關文件申報,待高雄市議會撥款後,經助理前往提領,再交由黃紹庭統籌運作,用以支應黃紹庭私人及服務處的電話費、水電費等,共計三屆10年,詐領145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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