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警職20多年的楊姓男子離職後,因不滿鄰居,濫訴鄰居等3人涉殺人未遂罪嫌而被訴,楊矢口否認,法官認他對刑法何種情形構成殺人自有相當程度認識,因不滿其些微小事而擅自提告,認他犯誣告罪3罪,應執行6月。
檢方起訴指出,楊男不滿鄰居在住家施放鞭炮、與友人喧嘩產生噪音,以及另一名鄰居未修剪住家花木,認為可能因鞭炮掉落引發火災。
此外,去年10月4日晚間,楊男行經一處鞭炮攤位時,認為該攤位燈光過於刺眼,恐影響行車安全而釀成事故,遂向當地警方誣指對方涉及殺人未遂等罪嫌,並提起刑事告訴。
根據警方清查,楊男陸續向警方報案已達165件,因不滿諸多微小事項而頻繁提告,導致相關單位疲於奔命。經刑事局及轄區警分局調查後,絕大多數案件均查無實證而撤案。警方為此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最終將楊男以誣告罪嫌移送法辦。
楊男出庭時矢口否認誣告犯行。他辯稱自己並無誣告,認為誣告應是指提出偽造或變造的證據,或陳述虛偽不實的事實,而他所提供的依據、事實及陳述內容均無偽造、變造證據的情形。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楊男所指鄰居施放鞭炮、花木未修剪、攤販使用電燈照明等情形,雖是其親身經歷的事實,但3名被告訴人的行為未曾實際造成楊男受有任何傷害,亦無進一步具體危害其生命的舉措。
合議庭進一步指出,2名告訴人僅為楊男的鄰居,另一名告訴人則與楊男素不相識,彼此並無仇隙可言。3人行為不具殺人故意,亦無危害生命法益的客觀危險性。
楊男僅憑親身經歷,即臆測告訴人具有殺人故意,顯然是向承辦員警陳述客觀上與事實不符的虛偽內容,構成誣告行為無疑。
合議庭特別強調,楊男為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畢業,於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及格,自1998年至2022年1月辭職為止均擔任警職,且曾在學校修習刑法課程,對於刑法何種情形構成殺人罪,具有相當程度的專業認識。
法院認為,一般人在住家施放鞭炮、讓花木自由生長或為營業使用電線、燈具,均屬日常生活中常見的行為,並無特殊生命危害的客觀危險性。楊男所提告的內容已超出一般人可能發生錯誤評價的合理範疇,且其並非全然欠缺法律素養的一般外行人。
楊男在員警再度確認後仍堅持提告,顯示其具有使告訴人受刑事處分的意圖。最終,法官認定楊男犯誣告罪3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本判決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