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越籍移工甲男,透過網路軟體認識A女,邀她來宿舍聊天,不料「伸出狼爪」,性侵A女得逞。A女事後驗傷,並在底褲取得甲男的DNA。
根據判決書內容,案發當日越籍移工甲男透過LINE邀約被害人A女至其宿舍,聲稱僅為單純聊天。兩人獨處期間,甲男利用身體強壓,無視A女已明確表達拒絕意願,並以「如不從將以充電線綑綁」進行威脅,強行性侵得逞。A女事後自行離開宿舍,當晚即透過訊息傳送「你騙我」質問甲男。翌日A女前往彰化基督教醫院驗傷並正式報案,刑事局鑑定結果在其外陰部、內褲褲底及頸部檢出與甲男相符的DNA,構成關鍵證據。
甲男在偵審過程中矢口否認犯行,提出兩項抗辯理由。第一,現場監視器畫面顯示A女離開時面對他仍面帶笑容;第二,A女事後身體未驗出明顯外傷,並未立即報案。甲男據此主張難以採信A女遭強制性交的指控。
承審法官明確駁回甲男的辯詞。法官表示,性侵害被害人事後對外表現,本就會因年紀、個人特質、對象或生活環境而異,不能僅以被害人事後表現非如一般社會所想像之「理想被害人」來認定有無遭性侵。所謂「理想被害人」係指必須大聲呼救、驚慌報警、害怕厭惡加害人等刻板形象。
法官進一步強調,A女在警詢時已自述有錯愕、失神、焦慮及失眠等反應。她在遭侵害當下,為避免激怒加害人而未當場面露不悅,此行為模式並無違反常理。法官指出,被害人在受創當下可能基於自保本能,選擇不激怒加害人,此為正常人性反應。法院審酌甲男僅圖一己私慾、完全無視被害人性自主意願、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心理創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無前科紀錄、犯罪動機手段及所造成損害等一切情狀,最終量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此判決對於性侵害案件的認定具有指標意義,法官明確指出不應以被害人的外在反應作為判斷是否遭受性侵的唯一標準,每個人面對創傷的反應皆有差異,司法應以客觀事證為基礎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