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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怪救護車又嫌筆試難!男遭前鎮警犀利拆穿恐罰18萬

發表日期:2026 / 10 / 28

【警政時報 蔡宗武/高雄報導】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員警於10月25日凌晨2時許執行巡邏勤務,行經前鎮區一心二路與民權二路口時,發現42歲林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兩車道中間,不僅車速過快且行車飄移不定。警方覺察異狀遂上前追擊攔查,最終於一心二路與三多三路口成功將車輛攔停。

不料林男一下車便試圖卸責,狡辯稱係因誤以為後方有救護車逼近,才會加速避讓。對此,員警隨即犀利打臉指出,早在車輛尚未鳴警笛前,就已鎖定其車速異常及蛇行飄移的不穩狀態,當場拆穿林男謊言。

員警在與林男交談過程中,聞到其身上散發濃厚酒氣,經警方追問,林男才坦承稍早曾在友人家中飲酒歡聚。警方確認其飲酒結束至攔查時已超過15分鐘後,依法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測值一舉超過法定標準,當場將其逮捕。

此外,警方深入查證林男駕駛資格,驚見其駕照早已遭註銷,面對警方詢問是否重新考照時,林男竟語出驚人地表示,係因筆試題庫有太多「陷阱題」,才遲遲未能順利考取。從將危險駕車歸咎於避讓救護車,再到把無照上路推給筆試太難,林男一連串荒謬辯詞,均無法掩蓋其違法犯行的鐵證。

全案經警方調查後,依涉嫌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將林男移送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並依法查扣該車號牌2面及移置保管車輛。另針對林男多項交通違規依法重罰舉發,其中無照駕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最高可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酒後駕車違反同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最高可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則違反第45條第1項第12款,最高可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三項違規總計最高開罰高達新臺幣18萬1,800元。

前鎮分局分局長黃元民嚴正表示,交通安全絕不容許心存僥倖,飲酒後駕車不僅嚴重損害判斷力與反應速度,更如同道路上的不定時炸彈,極易危及其他用路人生命安全。本案所幸巡邏員警眼尖及時攔查,才未讓悲劇發生。警方再次呼籲,民眾飲酒後務必善用代駕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切勿以身試法;警方將持續發揮鐵腕執法精神,嚴加取締酒後駕車與各項嚴重交通違規,全方位捍衛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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