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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汽油燒死同居女友幼女 她二審仍判刑20年

發表日期:2025 / 07 / 02
潑汽油燒死同居女友幼女 她二審仍判刑20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鄧姓女子與同居在桃園市大溪區的女友因女友女兒的生父探視女童而時有爭吵,鄧女曾恐嚇女友要燒死女友全家、燒死女友的女兒後,竟真的潑汽油縱火,造成女友燒傷、女童被燒死,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鄧女徒刑20年,恐嚇危害安全罪拘役59天、得易科罰金;高等法院今(2)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鄧女與女友於交往期間內,曾因女友女兒的生父聯絡前來探視女童之事而有爭執。鄧女於112年1月12日前某日,因生父探被女童之事與女友爭執後,在房屋內當面向女友恫稱要燒死女友全家、燒死女童,使女友心生畏懼。

鄧女並於不詳時間持寶特瓶購買汽油,並將汽油放置於房屋3樓倉庫內。112年 2月7日上午9時50分許,鄧女欲查看女友手機而與女友發生爭執後,即拿取汽油至女友與女童所在房間,朝女友身體及女友、女童周圍潑灑汽油,再持打火機往已潑灑汽油之床被、地板處點火引燃,火勢迅速燃燒,延燒至女友、女童全身,女友為撲滅身上火勢跑到1樓浴室沖水自救,隨即又返回3樓欲救出仍在哭喊之女童,但未能成功。

之後警消獲報派員趕赴現場搶救,於同日上午10時22分許撲滅火勢,並將女友送醫治療,雖未生死亡結果,但仍受有頭部、軀幹、四肢2至3度燒傷等傷害,女童則因火勢引起之燒灼傷、窒息而當場死亡。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被告犯家庭暴力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之處。

檢察官上訴雖主張被告於本案房屋起火燃燒時,伸手拉抱女友之舉,應係為阻止女友返回3樓救出女童,原判決此部分認定有誤,且原審量刑時偏採對被告有利之資料,亦有不當。但是依卷內事證,檢察官上訴所指事項,均不足採。因此認定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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