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經賣掉,為何還收到地價稅單?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時間長短,均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若土地在8月31日仍登記於賣方名下,即使之後已完成出售及移轉登記,當年度地價稅仍由賣方負責繳納。因此,收到稅單時,不能僅以目前已無土地為由,認定自己沒有繳納義務。
至於買賣契約約定由買方負擔地價稅,或依雙方實際持有月份比例分攤,稅務局指出,這些約定屬於買賣雙方的私權事項,不能據此要求稅務局變更納稅義務人,也無法依各自持有土地的期間,分別計算及開徵地價稅。
為避免交易後產生稅款爭議,稅務局提醒,民眾買賣房地時,最好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地價稅分攤方式,並計算雙方持有期間的負擔比例,由當年度納稅義務人預收另一方應分攤的稅款,以利後續繳納。
民眾如對地價稅納稅義務或相關稅務事項有疑問,可撥打基隆市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628至6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