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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局妹遭押走拘禁11小時!性侵毆打還錄影 3惡男判賠209萬

發表日期:2026 / 11 / 03

桃園市一名飯局妹小雯(化名)於2021年11月14日被點檯前往桃園市平鎮區某招待所飯局陪侍。席間,其中一名男客以談生意、前往新竹訪友為由邀她同行,隔日上午先將她載往平鎮一間汽車旅館,另外2名男子陸續會合後,女子開始遭到3人共同限制行動自由。

過程中,主要男客多次對女子施以打巴掌、腳踹等暴力行為,並在新竹縣一間汽車旅館內毆打她的頭部及臉部,接著違反其意願強迫口交及性交。另外2名男子為避免女子經紀人起疑,強逼她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使用她的手機轉帳1萬8000元抽成費用給經紀人。隨後3人又喝令女子脫去內衣褲,強行猥褻並持手機錄影拍攝裸露上半身影片。

女子直到16日凌晨仍被3人控制,期間被帶往友人住處及招待所等多處地點。其中一名男子更持西瓜刀朝她的左手臂揮砍,導致身上價值6萬元的Gucci外套被劃破。女子獲釋後不甘受辱憤而提告。

女子主張,此事件造成她身心受到重創,出現嚴重創傷後壓力反應,只要與陌生人交流就會感到極度恐慌,無法繼續從事陪侍工作,並須長期接受身心科治療。因此除了醫療、財物損失及精神慰撫金1700萬元外,也以45個月無法工作為由求償450萬元,總共求償2150萬元。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認為,被告3人犯行明確且刑事部分已被判刑。女子遭3人剝奪行動自由約11小時,事後就醫診斷有頭部、背部、四肢多處挫傷及左上臂撕裂傷。法官審酌被告3人手段極為惡劣,對女子性自主權、意思自由及身體健康造成極大痛苦,判處3人須賠償女子包含精神慰撫金、醫療費、外套及匯款損失等合計209萬5645元。

至於45個月無法工作求償450萬元部分,法官認為女子未提出薪資證明、匯款紀錄或勞健保投保資料等證據,無法證明事發前穩定從事陪侍工作,也無法證明每月確有高額收入,因此駁回450萬元工作損失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