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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法官遭判免除法官職務 打行政官司更審仍敗

發表日期:2025 / 07 / 02
色法官遭判免除法官職務 打行政官司更審仍敗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因偷吻女助理等行為,遭司法院職務法庭判免職、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陳不滿打行政訴訟反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今(2)日仍駁回陳鴻斌之訴。可上訴。

監察院彈劾陳鴻斌指出,陳鴻斌擔任法官25年餘,且為已婚人士,本應依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謹慎自持、維護職務尊嚴,避免與異性不當互動或接觸而損及司法形象,不料其竟與配屬才3個月之陳助理於辦公室內牽手、擁抱,於陳助理續聘會議前一日邀約前往政大河堤散步,期間牽陳助理的手並於汽車後座親吻陳助理,嗣以校對判決草稿為名義邀約陳助理碰面,待陳助理上車後旋改約其至坪林或宜蘭測試相機。

102年1月21日後,陳助理向陳鴻斌明確表示不願再與其發生肢體碰觸或單獨私下見面,陳鴻斌卻仍未能謹慎自持,續有撩撥其頭髮,言談中表達若陳助理忽略先前雙方互動,對其不公平,而且如果陳助理有接受其他已婚人士邀約之逍遙行為,陳鴻斌將不會原諒她。

103年6月10日,陳鴻斌欲挽留陳助理單獨與之討論辦公室擺設,起身扶住辦公室門,使陳助理未能自在離開,在在顯示陳鴻斌言行不檢、逾越分際,多次以言語或行為等方式糾纏陳助理,有損司法形象。

101年12月20日,法院對陳助理進行續聘會議,在此之前,陳助理發生2次遲將資料予庭長、陪席法官之疏失。被彈劾人陳鴻斌見狀,逕以雙方已有肢體互動為由,向庭長佯稱是他忘了指示陳助理所致,陳鴻斌更於續聘會議資料中表示陳助理表現明顯超出該職責的要求水準,飾詞隱匿,難認其執行職務公正、客觀及中立。

監察院將陳鴻斌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司法院於是派代陳鴻斌任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陳鴻斌不服該懲戒判決,提起再審,經職務法庭廢棄原懲戒判決,並改判陳鴻斌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

因監察院不服第一次再審判決,提起再審,經職務法庭將第一次再審判決廢棄,並駁回陳鴻斌再審之訴。司法院據第二次再審判決意旨,恢復派任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人事令的效力。

任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對原處分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北高行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前審判決,發回北高行更為審理。

更一審合議庭審理認為,法官法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前職務法庭係採一級一審制,陳鴻斌所受系爭懲戒判決屬形成判決,一經宣示即告確定,並直接改變國家與陳鴻斌間有關法官特別任用關係。

亦即105年10月17日該懲戒判決生效時,即直接發生免除陳鴻斌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效果。雖然職務法庭後續尚有第一次再審判決及第二次再審判決,但最終是駁回陳鴻斌再審之訴,陳鴻斌受該懲戒判決確定之效力並無動搖。

司法院是為落實職務法庭判決意旨,而先後作成陳鴻斌的人事令、107年4月12日函及原處分,以符合於國家間之職務關係。依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判決意旨,司法院為實踐職務法庭判決意旨所為之相關行政行為,仍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陳鴻斌先後受該懲戒判決、第一次再審判決、第二次再審判決效力拘束,司法院先作成人事令,再以107年4月12日函撤銷人事令,終以原處分回復人事令,均是依判決意旨所為,於法相符。

司法院為落實懲戒判決意旨,並維護陳鴻斌服公職之權利,本於整體人事權之行使,考量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職務內涵、公設辯護人自93年6月起實施各法院遇缺不補政策、陳鴻斌對於任主管職務之適任性等各種情節,作成派代陳鴻斌為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安排,並核敘薦任第9職等年功俸7級710俸點,核屬相當,亦為適切之裁量,故司法院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駁回原告之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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